为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流程,完善环境卫生监管措施,防范化解涉建筑垃圾污染风险,构建全民参与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增强市区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本市倡导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市区各施工单位、装饰装修房屋的居民,应尽可能减少建筑垃圾产量,对能够就地利用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应最大限度进行二次利用,不能就地利用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通过粉碎、拆解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其体积,为后续运输提供便利。
(一)市区各居民区、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独栋楼房、平房区,由相关管理单位确定临时堆放点;施工工地由工程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设置完毕后,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报备。
(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遵循分类堆放、不碍市容的原则,必要时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
(三)市区内一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除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以外的地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四)临时堆放建筑垃圾时,应将渣土泥浆、砖块混凝土等工程垃圾或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别独立堆放,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料混入建筑垃圾。
(一)运输主体方面,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输,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独栋楼房、平房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运输;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运输。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工作。市区内企业如需运输建筑垃圾,应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领运输许可证明。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再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获核准者,不得私自运输建筑垃圾。
(三)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装置,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安装定位装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运输许可证明,并按照运输许可证明规定的路线行车,不得更改运输路线。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做好苫盖、防漏等密闭措施,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散落建筑垃圾。
(七)建筑垃圾应运往根河市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市区北侧五峰山),禁止随地倾卸。
(一)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建筑垃圾领域行政执法事务,通过定期巡逻、设卡检查等方式,对市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情况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市区居民可对随意倾倒、运输过程中撒漏建筑垃圾两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居民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行为人姓名、车辆车牌号等关键信息,并尽可能留存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举报实行奖励制度,针对同一违法行为,首位提供线元,奖金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投诉举报热线。
(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将危险废料与建筑垃圾混放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放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运输渣土类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运输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八)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依法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